近日,株洲市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高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2026年5月,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网安大队对辖区内某职业学院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校网络信息系统存在多个隐患漏洞,渌口分局网安大队对该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7月,渌口分局网安大队发现该校对公安机关前期通报的隐患漏洞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针对此情况,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依据《网络安全法》对该职业学院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校园网络安全属于网络安全重要防护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保护义务、压实安全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