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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学生隐私换生源,违法!益阳教培机构负责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刑拘

来源:赫山公安 时间:2026-07-21 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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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网安大队成功侦破一起非法获取学生信息用于商业推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6月25日,益阳市公安局网技支队联合赫山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培训学校在招生推广活动中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遂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该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提升业绩、扩大招生规模,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大量学生个人信息,内容涵盖学生姓名、家长联系电话及就读学校等敏感个人信息。随后,张某安排员工利用上述信息频繁拨打电话进行“精准营销”,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非法侵入、非法购买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合规经营,对于触碰法律红线、非法获取并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