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郴州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运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2026年5月,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网安大队对辖区内某停车管理公司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发使用的停车系统管理了郴州近200个停车场的车辆用户数据,但该公司未制定个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户数据未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该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情形依法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警方温馨提示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