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民间通行的观念,但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受到法律保护。若款项来源于赌博等违法活动,即便持有转账记录或还款承诺,出借人也可能无法通过诉讼追回。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案涉款项系赌球赌资,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欧某的诉讼请求,明确赌博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欧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二人多次通过微信商议网络赌球事宜,李某主动邀约欧某共同投注,并以“包盈利”为诱饵劝说其出资。之后,欧某通过微信分两笔向李某转账共计5000元,明确由李某代为投注赌球,李某亦承诺若投注失利将向欧某返还部分款项。后李某投注失败,欧某随即要求其返还全部5000元。李某承诺在2023年3月底前还清全部款项,但仅在同年10月向欧某返还5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欧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赌球以体育赛事结果作为输赢依据,性质上属于赌博,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欧某明知案涉5000元用于赌球,仍主动提供资金,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为赌博行为提供了帮助。案涉款项属于赌资,并非合法的借贷或投资款项,欧某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欧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民间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借贷关系亦属无效。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赌博系违法行为,由此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资金的,不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涉案赌资还有可能被依法收缴。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当自觉远离网络赌球、线下赌博等各类违法活动,坚决抵制赌博陋习。出借资金时,务必核实对方的真实借款用途,切勿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利益,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否则,相关款项将不受法律保护,自身财产权益也将得不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