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公司的客户隐私数据疑似泄露。
经查,该公司缺乏网络安全意识,疏于网络安全管理,客户管理系统存在大量安全漏洞,同时由于账号密码过于简单,在遭到木马病毒攻击后,数据库内存储的客户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出行记录等隐私信息疑似外泄。
该公司未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保障数据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网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人民币,责令限期改正。
芙蓉网警提醒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自觉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重点加强本单位、本行业的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做好网络安全隐患问题的自查自改,切实保护网络数据。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