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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怀化中院发布5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来源:怀化中院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3-08-25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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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怀化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怀化两级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吴某、侯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侯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为获取不法利益,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及一张电话卡卖给他人,其中侯某工商银行的卡提供结算资金达到138万余元,包含被诈骗金额25180元。

2021年12月31日,作为某商业学校学生的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为获取不法利益,依然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刷流水,提供结算资金达416107.3元,包含被诈骗金额19800元。

侯某、吴某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130元;吴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147.88元。

【裁判结果】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从宽、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吴某系在校学生,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金钱诱惑下容易迷失自我,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对涉案在校学生,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全面综合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妥善处理所涉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退赔的在校学生,从有利于完成学业,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角度考虑,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既能够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又能够让真诚悔过的犯罪人重回社会,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

案例2

龚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份起,被告人龚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资金转账(俗称“跑分”),使用本人多张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转账1623万元,使用被告人石某某的多张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转账1881万余元。同时,龚某某还在上线的帮助下组建QQ群,发展龚某兵等10余人进行“跑分”,上线每晚对龚某某进行返利,龚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向下线发放佣金。石某某明知龚某某使用银行卡进行非法资金转账,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龚某某使用,并帮助龚某某管理“跑分”团队事务。该“跑分”团队进行非法资金转账共计2亿余元,龚某某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石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龚某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等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龚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跑分”一般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转移的渠道。为落实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帮信团伙依法严惩,坚决斩断犯罪利益链条。“跑分”是网络黑灰犯罪产业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往往形成团伙作案,有较为明确的层级和分工,社会危害性大,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帮助他人转账“跑分”,侥幸心理不可有,法律红线不要碰。

案例3 

冯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在一广告信息中认识了一犯罪嫌疑人,明知此人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传播虚假兼职广告信息“做单”,仍伙同被告人喻某某、杜某某、覃某某接受安排,在他人微信群传播虚假信息来牟取非法利益。

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冯某某等4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前往云南省、湖南省怀化市等地,以冒充天猫工作人员送纸巾的方式诱骗路人用其手机在微信群内传播虚假兼职广告信息“做单”。后上线按照所发“做单”信息微信群的质量和数量向杜某某结算报酬,杜某某再分配给他人。2022年10月15日,冯某某等4人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内按照上述方式“做单”。因周某某的微信被冯某某等4人群发虚假兼职广告信息至微信群,致使邓某某在群内下载虚假广告软件,被他人以“刷单”的方式诈骗6万元。冯某某等4人作案期间共计获利179813.57元。

案发后,冯某某等4人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冯某某等人向邓某某赔偿6万元并获得谅解。

【裁判结果】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喻某某、杜某某、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冯某某、喻某某、杜某某、覃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喻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4人在自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又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冯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对4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刷单”被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部分民众贪图小便宜的心理,通过美化、包装的方式推广软件链接,以诱人的利益吸引民众下载安装。其中一些受害人轻信街边“小广告”,不加甄别,误以为“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最终上当受骗,导致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现实生活中,部分年轻人以此作为职业,对推广、引流信息缺乏识别意识和识别能力,随意进行推广、转发,游走在违法犯罪道路边缘,害人害己,最终身陷囹圄,悔恨终身。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信息甄别意识,注意防范电信诈骗,避免网络陷阱,时刻牢记七字真言:不听、不信、不转账。

案例4

金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金某在QQ聊天软件上认识了被害人后,虚构自己叫“张丽果”,并系住建局领导、公安厅工作人员,并将其P图后的身份证发送给被害人,又在淘宝上购买了公安、武警制服、肩章等,金某穿着购买的公安制服拍照后将图片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期间金某以“张丽果”在国外出差急需用钱、“张丽果”战友在国外负伤需要救治、“张丽果”的嫂子需要投资幼儿园、购买轿车等理由要求被害人转账达50余次。被害人共计向金某名下银行卡存入19万元,微信转账65.103万元。金某向被害人先后转账4笔合计8555.54元,剩余83.24万元被金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裁判结果】

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8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被害人83.24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恋成为了一种新型的交友形式,很多人沉迷于网络创造出的虚拟感和新鲜感,但是网恋却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往往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引发不安全因素。网恋诈骗主要是以情感需求为诱饵,通过设定虚假的身份特点,诱骗被害人产生情感依赖以此建立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广大人民群众除了自己不要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提高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

案例5

杨某、宋某某、唐某、张某诈骗、

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杨某、宋某某、唐某某合伙出资购买络漫宝设备,并邀约被告人张某等人使用自己电话卡或收购他人电话卡插入络漫宝设备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远程通话服务,致使多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20万余元。

2020年5月中旬至7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在湖北省天门市伙同他人实施招嫖诈骗,虚构提供卖淫服务事实,以收取车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1万余元。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宋某某明知粟某某、吴某某(均己判刑)等人以招嫖诈骗的方式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和多人的支付宝收款码,分别收取诈骗资金共计13万余元和34万余元后转入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

2021年2月22日至3月6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QQ网友“上将潘凤”以招嫖诈骗的方式实施犯罪,仍邀约被告人宋某某提供自己和多人的支付宝收款码,收取诈骗资金共计3万余元后转入“上将潘凤”随机提供的支付宝。

2021年3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上家用于洗钱转账76万余元,其中涉诈骗资金5000元。

【裁判结果】

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宋某某、唐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杨某、宋某某、唐某某、张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部分诈骗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唐某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分别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宋某某、杨某、唐某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软件、网络工具发布虚假招嫖广告或者虚构提供卖淫服务的信息,伪装成色情服务提供者引诱被害人支付服务费、车费、保证金等费用,骗取被害人财物后将被害人拉黑删除,属于典型的“招嫖类”电信网络诈骗,借招嫖之名行诈骗之实。很多人在被骗后碍于面子、担心影响工作、生活,更担心被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敢报警,犯罪分子更是抓住了这一特点实施诈骗。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洁身自好,增强防范意识,不轻信网上招嫖广告,对于那些充斥大量色情图片,不雅视频内容的网页,切勿点击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