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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不能乱吃!永兴一男子因造谣被拘留!

来源:永兴公安 时间:2024-07-04 19: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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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

很多网民都喜欢在网络平台

分享故事、发表言论

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传播网络谣言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期,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永兴县公安局积极响应,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工作。6月29日,永兴县公安局联合县委网信办查处一起网络散布谣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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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胡某永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谣言,内容为:6月26日,在郴州市有人连杀两人并配公安民警抓人的现场视频。此视频一经发出,在短短三小时内,浏览量高达100多万,点赞量9000➕,引发市民热议,给网民制造了恐慌。

经查,该条信息属于虚假警情言论,属于违法行为,我局民警第一时间联系胡某永删除该视频并依法对其进行传唤。

目前,胡某永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永兴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天。

永兴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应保持理性思考,增强防范意识及信息甄别能力,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对于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