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自媒体”发布《男子在服务区休息了2小时,过路费直接翻15倍,收费员叫嚣:不交钱就拖走!》视频,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评论。
事件真相究竟如何?FM90.5中国交通广播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据悉,原视频发布于2018年,该“自媒体”集纳旧闻旧事“冷饭热炒”,将原视频内容断章取义后重新发布传播,混淆视听。
过路费翻15倍确有其事?
高速上的“U”型车你了解吗
原视频描述的事件发生于2018年8月4日,一车主通过G0401长沙绕城高速万家丽南收费站上高速,行驶46公里后,在昭山服务区休息两个多小时,随即再从万家丽南收费站出高速,因车辆通行超时被收取了281元通行费。当事人驾驶员顾先生说,事发一个月前,也就是2018年7月19日,他曾按同样的行程、同样的距离通行该路段,收费18元。
为什么同车同出入口过路费差两百多元?905交通广播记者就当时的情况采访了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绕城公路西南段分公司营运稽查部部长翁乘波,他指出,由于顾先生当时进口站和出口站都是万家丽南收费站,并在昭山服务区逗留两小时,这属于一种特殊行驶方式——“U”型车。
这里先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U”型车?“U”型车指从同一站上高速,中间折回又从同一站下高速的行驶方式。比如,上述这位顾先生。
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联网收费部副部长谌健表示:“当时2018年收费站工作人员是严格以湖南省内收费政策进行处理的,对于超时2小时以上,且不能有效提供通行路径的‘U’型车,按照‘无卡车’,也就是按出口站至联网收费路网最远距离收费站进行收费。”
“当时这种‘U’型车收费政策也是为了防止部分车辆恶意逃费而专门出台的一项特殊收费政策。”翁乘波说。
其实,“U”型车存在掉头与恶意逃费的主观故意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当时,我国各地对“U”型车的处罚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省份处罚标准也不相同。据了解,此前湖北省规定“U”型车在15分钟以内免费,15分钟—35分钟按最近站的两倍费额收费。山东省曾规定,“U”型车以该车进出站间隔时间乘以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公里/小时计算行驶里程后收费。
针对顾先生的疑义,2018年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曾通过媒体平台讲解说明湖南省关于“U”型车的计费政策,此后顾先生再未提出质疑和退费诉求。
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更精准
湖南“U”型车计费政策取消
“2020年1月1日后,全国高速公路实现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过ETC门架系统按实际行驶路径收费,湖南省‘U’型车行驶计费政策同步取消。”谌健向记者表示,现在的湖南高速公路车道车牌识别率更强,还上线了AI系统,进一步增强了对通行车辆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目前湖南高速集团通过查询车辆门架计费情况和GIS地图通行路径,即可对可疑车辆进行逐车排查,核查车辆是否存在“U”型驾驶情况。
谌健提醒广大驾驶员,在依法合规行驶的前提下行驶高速公路,如对通行费存在疑义,可以主动提供入出口站以及实际通行路径等信息,并保留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在收费现场咨询工作人员,或者拨打湖南高速公路客服热线0731-96528/12328进行反馈。
煽动情绪、流量至上
别被“节奏党”带偏方向
7月10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剑指“自媒体”乱象。
《通知》明确,用旧闻旧事的,必须明确说明当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对频繁蹭炒社会热点事件博取关注的“自媒体”,永久禁止新增粉丝,情节严重的,清空全量粉丝。
记者发现,此次发布《男子在服务区休息了2小时,过路费直接翻15倍,收费员叫嚣:不交钱就拖走!》视频的“自媒体”,并未标注原事件发生时间。实际上,2020年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湖南省相关收费政策已经调整。
记者为此采访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研律师,他指出,“自媒体”发布视频应该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信息来源以及拍摄时间,如没有则存在散布谣言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行为也受法律的监管和保护。刘研表示,作为“自媒体”不能只为了博眼球、带节奏,无中生有,制造网络谣言,从而干扰公众视听、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广大网民应该明辨是非,守住法律的底线,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