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网信办在依法查处某信息公司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案件过程中,查明该案件关联公司某科技公司在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分包的情况下,未经同意向某信息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数据,未对某信息公司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义务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湖南省网信办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该科技公司作出警告,并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分别处罚款三十万元、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湖南省网信办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查处的首例典型案件。涉事科技公司未认真把关分包公司数据安全防护条件,擅自分包,对分包公司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义务监督流于形式。各相关单位要引以为戒,向其它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通过合同等约定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对网络数据接收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督,切实维护网络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