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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开出网络执法首张罚单!

来源:网信长沙 时间:2024-07-03 19: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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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县网信办在省、市网信办的指导下,依法对“长沙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开出了长沙县网络执法首张罚单。

经查,该企业信息系统存在目录遍历等安全漏洞,在多次收到网信部门的网络安全通报后,仍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保护义务,存在网络安全风险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

长沙县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一万元和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是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生态的重要环节。下一步,长沙县网信办将持续依法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营造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